「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理學院獲獎辦法
113年12月23日113學年度教育部博士班獎學金審核委員會通過
- 本獎學金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在職之博士班一至三年級在學生,期間自核定日起至博士班三年級止;提前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 獲獎生每名每月由教育部補助 2 萬元,學校補助 1.5 萬(限新生)及學院補助金額為新生0.5萬、在校生2萬,學院補助費包含卓政獎學金、TA、RA、國科會人事費(如研究獎助生津貼)等。
- 獲獎生就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 未完成註冊、休學、保留學籍、退學。
- 不得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全職工作。但在本校處室工讀、擔任國科會等計畫兼任助理、或兼任講師等,不在此限。如有虛假,教育部將予以追繳。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 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及操行成績未達A。
- 不得重複支領「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
- 本院獲獎生應配合指導教授及系所依院系所配合款來源協助教學研究相關工作及其他交辦事務。
- 本獎學金相關規定業經理學院113學年度教育部博士班獎學金審核委員會通過,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獲獎生應於每學期期末填寫續領評核表(由學生所屬系所訂定),並檢具相關資料由系所單位進行評量。獲獎博士生經評量未達學院評核者,須接受學院輔導,否則取消獎學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