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學生國際競爭力,創造雙語
學習環境,藉以培育兼具英語能力及基礎科學專業之人才,特設立「理學院英語授課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第二條 學程召集人由院長聘任;學程委員會由相關專長專任教師組成,負責規
劃、推動相關學術活動及學生修習審核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課程含基礎英語課程及專業課程二部分。
一、基礎英語課程9學分:選修英文或同等級之英語課程。
二、專業課程24學分
(一)本院開設之英語授課必、選修課程至少18學分;
(二)他院開設之英語授課課程,或赴國外選讀英語授課課程至多6學分。
學生英文能力達本校大學英文免修標準者,得免修前項基礎英語課程。修畢專業課程24學分,即完成本學程。
第四條 本學程招生對象為本院學士班新生為原則,採事前申請制,每年核准修讀
名額以20人為原則。
第五條 申請資格達一項以上者即可申請:
本校免修大學英文(一)及大學英文(二)之標準。
學測英語成績達13級分以上者。
指考英文成績達全國前標以上者。
第六條 本學程訂有學習評量標準如下:專業課程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總平均不
得低於六十分。本學程將於每學年結束後進行學習評量審查,不符合以上任一標準之學生,本學程得強制該生退出,缺額將另甄選學生遞補之。
第七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
書;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